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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行消防条例(重庆限行车辆上路怎么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

(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2022年(重庆限行处罚最新规定)

;     根据《重庆市关于中心城区高峰时段桥隧错峰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022年重庆最新限行措施将从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施行。

      相比此前的错峰通行区域,从3月1日开始在原有基础上将新增“1桥3隧”,分别是双碑大桥(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

      最新的错峰出行政策除了新增“1桥3隧”外,其它规则依然与原来相同。错峰通行时段还是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30,每日共4.5小时。

      在错峰通行时间段内,周一汽车号牌尾数为1和6的禁止通行,以此类推,周二为2和7,周三为3和8,周四为4和9,周五为5和0。

      当然,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出租车等特殊车辆是不受错峰通行限制的。而普通市民想要不受限,那你就得买一辆新能源车了,只要是能悬挂“绿牌”,无论是纯电还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都能不受限。

      那么为什么要新增“1桥3隧”?从去年3月1日实施错峰通行政策以来,中心城区早晚高峰出行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小汽车平均一次出行时耗较错峰前缩短7.5%,特别是内环以内平均耗时缩短10.2%。

      而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21年底,重庆全市汽车保有量达545.42万辆,其中中心城区194.1万辆,同比增加13.3万辆,涨幅达7.4%,市民的驾车出行需求仍然在逐步增大。同时,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外移扩大,高新区等区域交通流量不断增大。

      其中双碑隧道和双碑大桥就是小编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在工作日的高峰时段已经能明显感觉到拥堵,而大学城隧道和中梁山隧道的交通情况同样日趋饱和。面对逐渐加剧的交通压力,对以上交通节点实施错峰通行已经势在必行。

      虽然错峰通行对驾车出行会产生一定影响,不过对于车主来说,每周也就一天,也完全可以通过轨道等公共交通来替代。再说,面对日益攀升的油价,小编身边已经有同事主动放弃了开私家车上下班,公共交通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最后提醒一下大家,如果违反了错峰通行规定,那么将会得到罚款100元,计3分的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给予指导。

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的消防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编制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四)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建筑消防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六)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组织消防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七)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指挥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抢险救援;

(十)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机构对当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

(七)当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职工疏散危困群众,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防火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九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二)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已经设置的,应限期改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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