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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了一次深圳限行(深圳闯一次限行会处罚吗?)

深圳限行误闯一次有提示吗?

深圳限行误闯一次是没有提示的,但可以登录违章查询网站查询是否有误闯记录。可通过该网站查询车辆违章记录:深圳市违章查询网,需输入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及发动机号码。

拓展资料:

深圳交通新规:

1.据30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深圳交警将采取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在认定“行驶记录”次数时,一台车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需要处罚时,一个工作日仅处罚一次。

2.对外省、市常驻深圳机构、来深建设单位所有的非深圳号牌车辆以及来深参加大型展会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用车单位可凭有效证件提前向交警部门申领,审核通过后发放《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通行证》,凭证通行。通行证办理要求、指南近日可在深圳市交警局网站查询。

3.深圳交警近日将在门户网站增加“非深号牌载客汽车进入深圳申报”入口,绑定手机号码,通过提前申报准许非深圳号牌车辆每月1次在深圳限行时段、路段行驶。

4.对运送危重病人、救助危难的外地号牌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于24小时内申报,经核实的不予处罚;考虑已充分筛选了车辆的行驶记录情况,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原《通告》规定的“可以申请一次免除罚款”的内容不再执行。

5.不受限行规定的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尾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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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牌首次进入深圳市违反限行处罚吗?

不处罚,第一次、第二次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罚款300元,记3分。

每辆外地车一个工作日在限行时段在多条限行路段被多次记录的,交警部门只做一次违法记录,只处罚一次。

并且有以下条例只限制高峰通行需求,不限制一般通行需求。深圳“限外”时段为工作日早高峰(7点—9点)和晚高峰(17点30分—19点30分),其余时间段和法定节假日没有任何限制,综合全年来看,限行时间仅占到总时间的13.8%。

只限制通勤需求,不限制营运客车通行需求。一是深圳“限外”措施针对性明显,通过限制异地车辆早晚高峰通勤交通来防止车主利用购买外地车来绕开“限购”。二是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异地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不受“限外”措施限制。

扩展资料

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及机场的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可以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深圳市内高速公路:

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二、深圳湾口岸:

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三、皇岗口岸:

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四、福田口岸:

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五、罗湖口岸:

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

六、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七、沙头角口岸:

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八、深圳机场:

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

参考资料网上深圳交警“非深号牌载客汽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全市道路”决策

深圳限行违章怎么处罚

深圳限行处罚如下:

深圳限行违章处罚规定

我市“限外令”今天起正式生效,81套车牌识别系统对外地车工作日高峰期在原特区内冲禁令进行自动抓拍处罚。在交警部门的人性化执法措施中,外地车冲禁令一个工作日只做一次处罚,前两次免罚。也就是说,如果一辆外地车从今天起连续三天冲禁令,那该车将在周三被处罚300元,记3分。

限行违章前两次可以申诉免罚,第三次开始,每次扣三分罚款三百元。前两次没短信没提醒,第三次直接罚,准备好300块探路费,一周内只走一次避免连续拍照罚款,一个月之后没短信证明该路段无监控拍照。

深圳条例:五、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六、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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