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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白色通行证货车限行(重庆白通通行证)

重庆外货车限行的相关情况

重庆主城黄、红、绿、白四种颜色货车通行证限行路段区域,持证车辆须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黄色货车通行证限行路段区域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机场快速路(原人和收费站至双凤桥立交);

(二)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以下区域通行:

1. 渝澳大桥、嘉陵江大桥、黄花园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及其复线桥;

2. 渝中区中干道(渝州路至大坪至两路口至七星岗至临江门)、牛角沱至上清寺转盘、北区路(一号桥至临江门)、石黄隧道、中山三路、中山四路、嘉陵桥路;

3. 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建新南路、建新北路、渝澳大道;

4. 渝北区金龙路、金山路、红锦大道(新牌坊立交至红旗河沟立交)、新南路、紫薇路、紫荆路、黄龙路、龙华大道;

5. 九龙坡区西郊路、渝州路。

(三)每日7:00至9:30,16:30至19:00,禁止在以下区域通行:

1. 内环快速路茶园立交经东环立交至西环立交双向,二郎立交至西环立交双向,高滩岩立交至学堂堡立交双向,华岩立交至西环立交单向;

2. 菜园坝长江大桥、嘉华大桥、石门大桥、鹅公岩大桥、东水门大桥(在建)、千厮门大桥(在建);

3. 渝中区所有道路;

4. 江北区红石路、红黄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李家坪立交至观音桥环道)、海尔路(五里店立交至寸滩立交);

5. 渝北区松石大道(柏树堡路口至松树桥立交)、红石路、五红路、新溉路、松牌路、渝鲁大道、红锦大道(新牌坊立交至人和立交);

6. 北部新区金渝大道(鸳鸯立交至出口加工区路口)、金童路(金福路口至湖云街路口)、人和大道、民安大道;

7. 南岸区南坪商圈环道(南坪东路女子医院路口至原南坪转盘路段—南坪西路原南坪转盘至万寿路上口路段—万寿路—南城大道万寿路下口至协信城路段—响水路)及其以内道路,海峡路、江南大道、学府大道、烟雨路(四公里立交至辅仁路口);

8. 九龙坡区九滨路、直港大道、杨家坪环道、石坪桥正街、袁茄路、龙腾大道、陈家坪立交、石杨路(不含)、渝州路、科园六路、奥体路、菜袁路及其以内道路,石小路、二郎立交至陈家坪、经纬大道;

9. 沙坪坝区石小路、龙泉路、沙中路、沙杨路、渝碚路、天陈路、天马路及其以内的道路,沙磁路、天梨路、站西路、汉渝路、凤天大道、经纬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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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号蓝牌时间段和区域

重庆限号蓝牌时间段和区域

一、重庆限号时间段

工作日早高峰:7:00-9:00

工作日晚高峰:17:00-19:30

每日共4.5小时

二、重庆限号区域

错峰通行车辆:

所有渝籍和非渝籍号牌汽车

错峰通行区域:

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鹅公岩大桥(双向)、曾家岩大桥(双向)、双碑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不可以通行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以通行,但是每日7:00—22:00需要持有货车通行证才可以通行;办理货车通行证需要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渝北区天龙路5号天域兰湾附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一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Ⅰ、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在2014年《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00—22:00,禁止所有未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货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

二、工作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6:30—19:30。其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5:00—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10:00和16:30—19:30。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10:00—12:00和16:00—19:30。

四、对违反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记3分。其中,对于运输物品与通行证规定不相符的,将予以收回通行证。

五、本通告所指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等9区。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六、本通告中载货汽车的限行时段、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Ⅱ、根据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提倡货车错峰出行、夜间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现就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不含北碚区)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分黄、红、绿(A、B)三种颜色,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通行。

(一)对核定载质量1吨以下的轻型载货汽车核发黄色通行证。

(二)对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核发红色通行证。

(三)对长期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成品油、粮油、急救药品、医疗废物、邮政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运输的载货汽车核发绿色通行证。

(四)“黄标车”不予发放通行证。

(五)从事市政、照明、环卫设施维护、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维护以及工程抢险、道路救援的制式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但根据其作业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线路通行。

(六)2014年3月21日零时之后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已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因报废或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可以申请更换通行证。

二、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实行1车1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年3月1日起换发当年通行证,换发期间原通行证仍然有效,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相应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黄色或红色通行证的,向车辆登记地辖区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地址行政区划为渝北区,但所在区域属北部新区的,可在北部新区交巡警支队办理)。

(三)办理绿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车辆、大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必需品运输车辆以及其他需要临时通行的不符合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核发白色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白色通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白色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只在某一行政区内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该行政区所属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

(三)办理临时跨区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四、2014年4月1日起,所有符合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现有各类货车通行证在2014年5月1日前继续有效(含2005年度货车A、B、C类通行证及各类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对于下列已经设立禁令标志的路段,载货汽车应当严格按照标志要求,不得通行或在指定时段通行:

(一)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驶入机场路原人和收费站—双凤桥立交路段。

(二)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驶入金开大道翠云立交—古木峰立交路段。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半挂车、全挂车以及车身长度超过18米的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渝中区的所有道路,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及其以内道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南岸区南坪商圈环道(南坪东路女子医院路口至原南坪转盘路段—南坪西路原南坪转盘至万寿路上口路段—万寿路—南城大道万寿路下口至协信城路段—响水路)及其以内道路、江南大道、石板坡长江大桥。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21:00,禁止所有外埠载货汽车、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以外(含北碚区)的本埠载货汽车以及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的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等未持有有效通行凭证的载货汽车在以下区域通行: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东环立交—北环立交—西环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横线”(二郎立交—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内的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园立交、高滩岩立交—学堂堡立交、华岩立交至西环立交(单向)以及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的部分核心干道。

(五)本通告中未涉及的载货汽车其他限行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实施记分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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