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c进市区怎么处罚
沪c进市区会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上海外牌和沪C限行新规定》 一、“沪C”号牌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禁止通行规定
悬挂“沪C”号牌的机动车禁止在中环路(杨高南路立交桥至华夏高架路)、华夏高架路以及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外环隧道(含两侧地面泰和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外环隧道以西至杨高南路立交桥,含两侧地面泰和路、泰和西路至顾太路)-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金桥路-金桥立交桥-杨高中路-杨高北路-杨高北一改世路以及长江边线、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含上述道路)。滚扰
悬挂“沪C”号牌的客运出租小型客车可以在上述区域内的S20外环高速公路上通行。
对于未尽列的高架道大歼旦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闯禁令标志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
[img]上海外地车限行扣几分
【太平洋汽车网】上海外地车限行扣3分。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7-10时、15-20时,对延安、沪闵等高架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海外地车牌照在上海规定道路限行时间上路的,对违法的驾驶员,上海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扣3分。这个规定是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实施的,现在新的规定中,调整了早高峰和晚高峰的限行时间。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2015年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一、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二)沪闵高架路(全线);(三)中环路(全线);(四)华夏高架路(全线);(五)卢浦大桥;(六)南北高架路(鲁班路立交至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段);(七)逸仙高架路(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段);(八)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杨高南路入口至中山南一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入口至杨高南路出口段除外)。
二、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的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问答叫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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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C牌照进入外环以内扣3分罚200的依据是什么?交通法规的那条?
沪C牌照进入外环以内扣3分罚200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点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八点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第一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三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