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服务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服务目录如有更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img]太原电瓶车限号吗
太原电瓶车限号。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实施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管理(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具体为: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单日通行;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双日通行。
晋J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太原行驶吗?
晋J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当然可以在太原市骑,只要是挂了牌的电动自行车都是有行路权的。
太原市对外地牌电动自行车进入该市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合法车牌就可以行驶在太原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