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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机动车限行四月(西安机动车限行四月几号)

西安:4月1日起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

易车讯 近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该条例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安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建设领域使用量持续上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给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监督管理,体现出齐抓共管效能。

《条例》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协同监管、超排担责的原则。同时,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管,规定:市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

此外,西安市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而在强化源头末端管控,全程落实节能环保要求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剂。

《条例》对报废机动车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回收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的淘汰报废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要提高排气污染防治成效,除了加强监管外,更需要借助科技手段开展管控,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强化编码登记管理,全面从严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同时《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时限、登记信息、信息变更、环保标牌发放、标牌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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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年11月24日

限行时间:7:00-20:00

11月24日,星期四,西安机动车尾号限行4和9

11月25日,星期五,西安机动车尾号限行5和0

11月26日,星期六,西安机动车尾号不限行

一、限行时间:

2022年11月14日(周一)至2023年11月10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

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六、公安交管、资源规划、交通、城管、地铁、城投、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深化城市智慧交通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和增加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设置,进一步提高公交、地铁运力及服务水平;加快慢行交通体系建设,科学设置非机动车及行人通道,合理增设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加大车辆投放,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科学管理能力;全力做好突发情况、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和空气污染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十一、各郊区县、西咸新区可根据辖区交通实际,按照此限行规则发布相关区域限行通告。

西安限号政策

西安市机动车限号最新规定为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限行时间:2022年11月14日周一、至2023年11月10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限行区域: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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