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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三轮车限行方案(江北三轮摩托车限行政策)

重庆江北是限行范围吗

重庆江北是限行范围吗

随着世界各地车辆不断增加,对于车辆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的,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车辆限行了,那么,重庆江北是限行范围吗?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重庆江北是限行范围吗

连接渝中和江北的嘉华大桥、渝澳大桥、黄花园大桥限行,限行到11月7日,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2:00,节假日和周末不限行。

因为嘉陵江大桥(就是渝澳大桥旁边那个桥)大规模维修,禁止通行,必然会导致连接渝中和江北的其他三个桥交通紧张,因此才搞的三个桥限行。不用担心,就算你是当天限行的车牌号只要不上那三个桥城头还是任你跑。具体限行内容如下:

限行时间: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1月7日,工作日7:00-22:00

限行区域:渝澳大桥、黄花园大桥、嘉华大桥

限行规则: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

具体实施:星期一限行尾数1和6、星期二限行尾数2和7、星期三限行尾数3和8、星期四限行尾数4和9、星期五限行尾数5和0,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是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为准。

通过上文的解释,由于嘉陵江大桥正在维修现状,那么为了更好的施工所以是不得不限行,具体的时间上文也有交代,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以上这些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重庆江北是限行范围吗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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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摩托车新规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驭证、行驶证和车牌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第三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违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暂扣摩托车二个月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二个月以下;

(四)吊销驾驶证。

前款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一)、(二)项处罚,七区(市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下同)内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施,也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协商指定或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也可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三)、(四)项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中门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原第七条作为条八条, 以下顺延):“禁止乱停乱放摩托车。以下场地不准停放摩托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不准停车的场地;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停车的地段。

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以下。”

四、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公安、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民政和城管等部门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遵照本通告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也可联合组织实施。”

五、其他部分文字的相应修改。

市政府根据本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199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修订)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市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机动车,以下同)从事客动经营;严格禁止或从严控制用摩托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货运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组装或改装、销售和使用摩托车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牌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暂扣摩托车二个月以下;

(三)吊扣驾驶证二个月以下;

(四)吊销驾驶证。

前款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一)、(二)项处罚,七区(市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下同)内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实施,也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协商指定或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也可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三、(四)项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道路上用摩托车从事货物运输或占道摆摊设点售货。对违反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对载客经营的规定处理。

在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从事货物营运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从严处理。

五、残疾人用机动车是肢体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上道路必须靠右边行驶,属机动三轮车的,其功率应在2.1千瓦以下(50型),性能安全可靠,时速不超过20公里。凡超过此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残疾人用机动车牌证。

允许残疾人用机动车载一名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的护理证明。

六、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用机动车。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七区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以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并可以扣车。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不可以通行

渝北金果大道依维柯货车可以通行,但是每日7:00—22:00需要持有货车通行证才可以通行;办理货车通行证需要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渝北区天龙路5号天域兰湾附近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一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Ⅰ、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在2014年《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时段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00—22:00,禁止所有未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货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

二、工作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6:30—19:30。其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9:30和15:00—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7:00—10:00和16:30—19:30。

三、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限行时段。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高峰禁止通行时段调整为10:00—12:00和16:00—19:30。

四、对违反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记3分。其中,对于运输物品与通行证规定不相符的,将予以收回通行证。

五、本通告所指主城区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等9区。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六、本通告中载货汽车的限行时段、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Ⅱ、根据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运行效率,提倡货车错峰出行、夜间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现就主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不含北碚区)的三轴以下载货汽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分黄、红、绿(A、B)三种颜色,持证车辆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通行。

(一)对核定载质量1吨以下的轻型载货汽车核发黄色通行证。

(二)对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核发红色通行证。

(三)对长期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成品油、粮油、急救药品、医疗废物、邮政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运输的载货汽车核发绿色通行证。

(四)“黄标车”不予发放通行证。

(五)从事市政、照明、环卫设施维护、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维护以及工程抢险、道路救援的制式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但根据其作业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线路通行。

(六)2014年3月21日零时之后注册登记(含转移登记)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已申领通行证的车辆因报废或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可以申请更换通行证。

二、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实行1车1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每年3月1日起换发当年通行证,换发期间原通行证仍然有效,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相应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黄色或红色通行证的,向车辆登记地辖区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地址行政区划为渝北区,但所在区域属北部新区的,可在北部新区交巡警支队办理)。

(三)办理绿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车辆、大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必需品运输车辆以及其他需要临时通行的不符合黄色、红色、绿色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核发白色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白色通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车辆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白色通行证:

(一)需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应的货车通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办理只在某一行政区内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该行政区所属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

(三)办理临时跨区通行的白色通行证的,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务秩序支队提出申请。

四、2014年4月1日起,所有符合通行证发放条件的载货汽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现有各类货车通行证在2014年5月1日前继续有效(含2005年度货车A、B、C类通行证及各类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五、对于下列已经设立禁令标志的路段,载货汽车应当严格按照标志要求,不得通行或在指定时段通行:

(一)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驶入机场路原人和收费站—双凤桥立交路段。

(二)即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驶入金开大道翠云立交—古木峰立交路段。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半挂车、全挂车以及车身长度超过18米的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渝中区的所有道路,江北区观音桥环道及其以内道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建新西路,南岸区南坪商圈环道(南坪东路女子医院路口至原南坪转盘路段—南坪西路原南坪转盘至万寿路上口路段—万寿路—南城大道万寿路下口至协信城路段—响水路)及其以内道路、江南大道、石板坡长江大桥。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21:00,禁止所有外埠载货汽车、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以外(含北碚区)的本埠载货汽车以及注册登记地址在主城区的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等未持有有效通行凭证的载货汽车在以下区域通行: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东环立交—北环立交—西环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横线”(二郎立交—陈家坪—龙腾大道—鹅公岩大桥—海峡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内的道路,内环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园立交、高滩岩立交—学堂堡立交、华岩立交至西环立交(单向)以及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大渡口区的部分核心干道。

(五)本通告中未涉及的载货汽车其他限行路段通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实施记分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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