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服务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服务目录如有更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进行监制。
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太原市限号怎么处罚
太原市限号通告中没有明确指出处罚方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太原市限制通知:
本通告自2019年1月2日起实施。实施交通流量调控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太原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调控路段
滨河东路(胜利桥东的南匝道至祥云桥东的北匝道段,不含上述匝道)。
滨河西路(胜利桥西的南匝道至祥云桥西的北匝道段,不含上述匝道)。
二、调控时段
2019年1月2日起,工作日7:00时至9:00时,17:30时至19:30时,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扩展资料:
限行车辆:
1、晋A号牌机动车
号牌尾号为1、6的机动车,周一禁止通行;
号牌尾号为2、7的机动车,周二禁止通行;
号牌尾号为3、8的机动车,周三禁止通行;
号牌尾号为4、9的机动车,周四禁止通行;
号牌尾号为5、0的机动车,周五禁止通行。
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位数字作为尾号。
2、非晋A号牌机动车 在上述调控时段及路段禁止通行。
3、大中型客车、晋A牌号出租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除外。
4、未更换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车辆等同于普通号牌车辆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
黄河新闻网-今日起,太原市滨河东、西路限行!
太原市交通限行规定
1、滨河东西路:11月11日,限尾号3和8,周三禁止通行;11月12日,限尾号4和9,周四禁止通行;11月13日,限尾号5和0,周五禁止通行
2、三河一街:工作日:07:00至09: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机动车在单日通行;
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机动车在双日通行;大(中)型客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出租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辆除外。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以上内容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继续限行!12月25日0时至26日0时太原市单号通行双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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