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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撞死(限行发生事故)

限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主要是看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本案首先要明确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二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即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行为人方某在正在施工、尚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开车,不慎将拖拉机内刘某撞死,由于道路尚未向社会公众开放,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刘某的生命安全,而没有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方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二、实践中,行为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等致人死亡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要是看行为人此时究竟是不是在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而要准确认定这一点,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在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的道路上行驶。因此,本案中关键就是要准确认定禁止通行的锡太公路的性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解释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应具有社会的公共性,允许公众及社会车辆通行是道路的特点。当然这种通行要以能通机动车为限,不能通机动车的路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也就不能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同时规定,道路、道路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等硬件,是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必要条件。为此,道路允许机动车行驶,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交通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用10个条文在这方面作了规定,如交通信号、平面交叉路口的警示标志等等。而本案中,锡太公路尚处于施工阶段,其相应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还不完备,因此,锡太公路还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

黄牌机动车在限制黄牌通行的道路上撞死了逆行的么托车驾驶员,请问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黄牌机动车在限制黄牌通行的道路上撞死了逆行的么托车驾驶员,两方都有责任,其中摩托车主要责任,因为摩托车驾驶员逆行是这个事故的主要责任,逆行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黄牌机动车司机可能是没有注意观察而误入限行道路,但不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也是对这起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好的结果是黄牌机动车4成责任,摩托车6成责任。因为两方的是机动车。

黄牌机动车在限制黄牌通行的道路上撞死了逆行的么托车驾驶员,请问这个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发生责任以后事故责任的划分,由交警根据事故现场双方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和事故的现现场形态确定双方的责任,至于黄牌车在禁止限行的地方通行他这是一种违章,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而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也是要受到处罚的,他们这两项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具体责任的划分由交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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