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外地车牌限行规定2023
2023年武汉外地车牌限行规定如下:
(一)限行一
限行时间:2020年04月08日起,工作日07:00-22: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限行区域、范围:长江大桥、江汉桥
限行规定: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实行长期尾号限行:日期为单数,车牌尾号为双号限行;日期为双数,车牌尾号为单号限行;尾号为字母时按最后一位数字计算。
(二)限行二
限行时间:2022年08月02日至2024年08月02日,每天08:00-20:00(节假日除外)。
限行区域、范围:东西湖大道(新城十八路至张公堤)。
限行规定:实行客车单双号限制通行(车辆尾号为单号的单日通行,为双号的双日通行,含临时号牌),尾号为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绕行路线:革新大道、张公堤、东吴大道、金山大道、硚孝高速、长丰大道高架、三环线、惠安大道、朝阳街、团结街、二雅路。
(三)限行三
限行时间:2023年03月11日至2023年04月02日,公休日08:00-18:00。
限行区域、范围:洪山侧路(珞狮路至东三路段),二环线梨园下穿通道地面层(徐东大街至渔光小路段)。
限行规定:对进入限行道路行驶的所有客车实施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管理,具体为: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字母时按最后一位数字计算。
本地燃油车限行规定
(一)限行一
限行时间:2020年04月08日起,工作日07:00-22: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限行区域、范围:长江大桥、江汉桥。
限行规定: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实行长期尾号限行:日期为单数,车牌尾号为双号限行;日期为双数,车牌尾号为单号限行;尾号为字母时按最后一位数字计算。
(二)限行二
限行时间:2022年08月02日至2024年08月02日,每天08:00-20:00(节假日除外)。
限行区域、范围:东西湖大道(新城十八路至张公堤)。
限行规定:实行客车单双号限制通行(车辆尾号为单号的单日通行,为双号的双日通行,含临时号牌),尾号为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绕行路线:革新大道、张公堤、东吴大道、金山大道、硚孝高速、长丰大道高架、三环线、惠安大道、朝阳街、团结街、二雅路。
长江大桥限号规则2023
法律主观:
1、武汉长江大桥限号规则是:单双号限行,日期尾号为单号,限行双号,即单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单号的车牌;日期尾号为双号,限行单号,即双日只能走车牌尾号为双号的车牌。2、武汉长江大桥目前规定每天7:00---22:00按车辆尾号分单双号通行,除此之外可任意通行。与武汉长江大桥通行规定一样的还有江汉一桥。之前限行的知音桥目前已解除限行,可任意通行。3、武汉长江大桥限行车辆以及其他大桥限行规则:长江大桥、江汉桥、知音桥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中型(含)以下客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知音桥单双号通行的限行时段缩短为每日7时至22时。大桥有单双号限制,早上8点至晚上8点。二桥没有单双号限制,但是黄浦大街和徐东大街有单双号限制。白沙洲大桥不限制单双号。长江隧道不限制单双号。
[img]为什么古田桥不分单双号限行
截至2019年8月,武汉古田桥没有限行规定,但武汉二七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大桥及江汉桥有限行规定。
1、二七长江大桥(解放大道立交至和平大道立交)、长江二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准许总质量30吨(含)以下、单轴重13吨(含)以下的载货汽车通行。二七长江大桥全日禁止行人通行。
2、长江大桥、江汉桥全日禁止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但准许自行车在长江大桥人行道内推行,非机动车可通行江汉桥辅桥。
3、长江大桥、江汉桥每日7时至23时,中型(含)以下载客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同时,禁止当日日期对应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如:1日、11日、21日、31日,禁止车牌尾号为1的车辆通行;2日、12日、22日,禁止车牌尾号为2的车辆通行,以此类推。出租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不受尾号限制通行。
扩展资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区域合作,定期协商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区域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区域各省(市)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以及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燃油标准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