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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啊限行(上海车牌限行规则)

上海外地车牌限行时间

外地牌照在上海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每天13个小时。

限行车型为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外地牌照上海限制限行路段为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逸仙高架路、沪闵高架路、中环路、华夏高架路、罗山高架路、度假区高架路、内环高架路、龙东高架路、虹梅高架路、北翟路地道、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

高架路及一部分过江大桥和隧道施工,严禁悬架外地车辆牌照的小客车、应用暂时驾驶车辆牌照的小客车、未载人的租赁小客车及见习期司机安全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周六、周日、国定假日以外)。

最新规定

2023年1月29日星期日,上海外地车牌不限行。据上海限行规定,每日7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除外。

也就是说周六,周日及全体公民放几日,上海外牌均不限行。即使周六周日调休上班,也是不限行的。另外,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表示,春节期间,高架、内环内地面、公交专用道均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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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行车牌

限行一

限行时间: 2021年02月06日10时00分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芦恒路以南400米)

限行规则: 禁止“沪C”号牌小客车通行

限行二

限行时间: 2015年01月26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外环隧道(含两侧地面泰和路)-S20外环高速路(外环隧道以西至杨高南路立交桥,含两侧地面泰和路、泰和西路至顾太路)-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金桥路-金桥立交-杨高中路-杨高北路-杨高北一路以及长江边线、黄埔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含上述道路)

限行规则: “沪C”车牌机动车长期限行

限行三

限行时间: 2016年04月01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浦东机场1号航站楼出发层。

限行规则: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限行四

限行时间: 2016年04月19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上海南站出发层

限行规则: 2016年4月19日起,出发层禁止未载客车辆驶入。

限行五

限行时间: 2016年04月01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虹桥机场二号航站楼南北出发层。

限行规则: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限行六

限行时间: 2016年04月19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上海虹桥站出发层。

限行规则: 2016年4月19日起,出发层禁止未载客车辆驶入。

限行七

限行时间: 2016年04月01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浦东机场2号航站楼出发层。

限行规则: 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限行八

限行时间: 2015年01月26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中环路(杨高南路立交桥至华夏高架)、华夏高架路、罗山高架(内环路高架路至中环路);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S2沪芦高速段);虹梅高架路(中环立交—外环高速);

限行规则: “沪C”车牌机动车长期限行

限行九

限行时间: 2019年12月28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郊环隧道

限行规则: 禁止沪C号牌车辆通行

限行十

限行时间: 2020年06月30日21时00分起,全天

限行区域: 上海市:龙东高架路(罗山路立交至外环路立交)

限行规则: 全天禁止“沪C”号牌小客车通行

上海汽车限号吗?

截至2019年9月,上海汽车不限号,上海仅对外地车牌采取限行措施。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第一条 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桥;

(十一)卢浦大桥;

(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扩展资料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轻型汽车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中规定: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车须满足国6b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当符合国6b限值要求,Ⅱ型试验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凡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第六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进行信息公开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阳光警务-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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