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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气污染限行(广州市大气污染管理条例)

广州限行有几次免罚

广州限行没有免罚福利,违规了就要接受处罚,不存在一个月免罚一次的情况。

违法通行被处罚后必须停驶满4天。非广州市籍车辆违反“开四停四”管控措施的,当天仍被计算为在管控区域内通行,车辆必须停驶满4天才能继续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否则,车辆每次进入管控区域,每个自然日都将被处罚1次。

中小客车城市高速公路可正常通行。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行经广州市区内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的,不受“开四停四”管控措施管控,任何时间均可正常通行。

管控的区域包括:天河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以及白云区的大部分地区,几乎涵盖了广州的“中心城区”,而划分的边界周边有多个居住密集区,如东环城市快速路;珠江水道周边,包括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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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对外地小汽车有没有限行?

截至2019年8月,广州越秀区对外地小汽车没有限行,但广州市区内对外地小汽车有限行,具体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

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扩展资料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注册登记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什么广州空气质量比长沙还好

因为广州拥有了一些面向空气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有效措施。例如,广州公共交通大量使用清洁能源;实施了限行活动,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开展反污染行动,建立环境保护网等。此外,广州地处珠江三角洲,海面气流发展较稳定,可以有效阻隔污染物,从而导致广州空气质量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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