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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火车站地区货车限行(郑州火车站在限行范围吗)

郑州货车限行区域

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 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各 类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品、渣土、混凝土、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砂石的货车和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微型货车、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轻型货车、轻型多用途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除 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每天6 时至 22 时禁止驶入。

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 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 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 货)、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 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客、货),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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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上几点货车可以进市区?

郑州货车进市区时间为:

1、纯电动轻型、微型货车在9:00—17:30和20:00—次日7:00可以在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西三环路以东区域内(以上道路均含本路)驶入。

2、总质量4.5吨以下且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厢式货车在22:00—次日6:00可以在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以南区域内(以上道路均不含本路、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驶入。

3、使用纯电动厢式或纯电动封闭式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可不受有关限行规定的限制。

4、郑州市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以南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驶入。

郑州市《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由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委、城管局和建委五部门联合发布,2018年11月21日起开始实施。

1、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以南区域内(以上道路均不含本路、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驶入,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客、货)驶入。

2、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以南区域内(以上道路均不含本路、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总质量4.5吨以下且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厢式货车每天6时至22时禁止驶入。

其余各类载货汽车(纯电动轻型、微型货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

3、北四环路以南、东四环路以西、南四环路以北、西四环路以东区域内(以上道路均含本路)所有高架路全天24小时禁止大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和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驶入。

4、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西三环路以东区域内(以上道路均含本路),每天的7时至9时和17时30分至20时禁止纯电动轻型、微型货车驶入。

5、军车、警车、消防车、校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专用车不受限制。

扩展资料

2018年10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就进一步规范入市载货汽车发布联合通告,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予以严查和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我市召开“郑州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新闻发布会”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发布通告规范货车入市纯电动货车不受限行

小货车可以进郑州市吗

法律分析:双排座的小货车可以进郑州市区,但应按照郑州市的限行规定行驶,具体如下:

一、郑州市限行区域

东三环(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二、郑州市限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周工作日的7时至21时。

三、郑州市限行规定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周六、周日,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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