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九号保定和浪方限行吗?
5月26日,保定市教育考试院发布了保定市2017年中考的相关安排,其中包括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志愿填报相关安排。 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img]通知,通告范文
通知范文
发布性通知1
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
××年×月×日
发布性通知2
关于印发《××供电公司创建零违章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届××次职代会精神,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创建“零违章企业”。为此,公司制订了《××供电公司创建“零违章企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该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计划,于×月×日前报公司安全部。
××电力公司(印章)
××年×月×日
指示性通知1
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
长期以来,巨额电费拖欠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近几年,经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电费拖欠总额虽然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但电费回收被动局面还未根本扭转,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部分大企业造成的巨额旧欠电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回收难度越来越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注重电费交纳条款的签订,明确用电户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交费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报销权等制度,营造依法收、交电费的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对旧欠电费数额较大的用户,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及时采用资产抵押的方式与欠费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尽可能减少电费损失。
三、要采用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回收电费。通过诉讼或督促的法律程序,保护供电企业的债权。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通过舆论曝光监督,以使欠资企业按时足额上交电费。
五、要采用技术手段减少电费拖欠。全省在320千伏安以下动力用户一律安装IC卡电能表,特别是对欠费用户应尽快安装使用,对未欠费用户可采用打入10天电量后或结算活期利息等办法进入正常运行。
六、要建立电费收取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动力客户经营管理状况和交纳电费等情况开展长期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建立评估信息档案和汇总体系,对信用等级差的用户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建立起风险防范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电费拖欠风险。
七、对新欠费用户,要按《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停电催费措施,确保新欠电费的回收。同时,要严格按《电力法》的规定收取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拖欠原因是多方面的,欠费用电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在电费回收工作中,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欠费户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因地、因户、因时制宜,对症下药,采取切合实际、合理有效的法律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收取电费的工作力度。各级营销人员要加强与法律人员的配合,探讨和研究依法收费的办法和程序,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题,使公司系统的电费回收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也使我省电力市场进一步规范有序。
特此通知。
××省供电公司(印章)
××年×月×日
指示性通知2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号)精神,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设备的检查、保养及维护,提高设备的稳定运行水平。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实现厂网分开,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电厂的沟通协调,做好节日期间电网运行方式和反事故措施的安排和落实,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可靠供电。要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爆工作,认真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保证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
二、切实做好信访和稳定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则,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要认真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落实维护稳定预防措施,制定对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处置预案,坚持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动态、采取措施,坚决避免公司系统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避免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越级上访。
三、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禁止用公款吃喝、互相宴请,杜绝各种奢侈浪费,不准组织和参加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要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组织走访慰问活动,重点做好家庭困难职工和内退、待岗、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重视并解决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各种矛盾,确保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确保公司系统干部职工过上祥和快乐的节日。节日期间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五、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春节期间,各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遵守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保证节日期间政令顺通,信息畅通。遇有急事、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公司值班室,保证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要严格门卫制度,加强对生活区、生产区的治安巡逻,防止外破和偷盗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春节期间本单位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省供电公司(印章)
××年×月×日
批转性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章)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转发性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供电工程贴费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事项性通知1
关于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及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为实现我局“一巩固、二提高、三落实”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五不发生”,“两个控制”,“三个百日”安全指标的实现,切实提高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经局研究决定,将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和“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演讲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局各生产班组、在册职工。
二、时间安排
1.“班组安全活动质量”竞赛自发文之日起到×月×日止。
2.“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定于×月中旬举行,请各单位在组织职工开展大讨论的基础上,发动职工撰写演讲稿,并推荐一至两名职工参加局组织的演讲,参赛人员名单于×月×日前报局工会。
三、具体事项
1. 各单位接通知后,围绕“两项”活动,妥善做出安排,尽最大可能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避免使之成为少数人的事。
2. 机关各有关科室和单位的领导对“两项”活动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上下联动,使之达到最好效果。
3. 局劳动竞赛委员会将在各单位自行检查考评的基础上,采用抽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实绩确定优胜班组。
4. 竞赛奖励。两项竞赛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凡在竞赛中获得优秀以上名次的,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奖励方法另行通知)。
××供电局(印章)
××年×月×日
事项性通知2
关于启用“××市电力行业协会”公章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市电力行业协会业经××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批复同意成立,准予登记,并于××年×月×日召开会员大会宣布正式成立。
为便于工作“××市电力行业协会”公章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市电力行业协会公章”印模
××市经贸委(印章)
××年×月×日
事项性通知3
关于开展电价电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供电局:
为进一步巩固省公司创一流企业成果,确保我省电价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电费回收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供电企业范围内开展电价电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把电价电费检查作为“转变作风管理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照一流供电企业标准,总结前一阶段管理工作经验,找出电价管理、电费回收管理、抄核收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修改和完善管理措施,使我省电力营销管理、电价电费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营销、农电、财务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制订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检查人员;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结束后要有专人进行检查书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三、检查方式
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自查工作要按检查提纲逐条进行,为确保检查质量,要求对大工业用户(含县级趸售单位)检查面达到100%,非普工业不少于30%,商业用户和非居民照明用户不少于20%,居民用户不少于10%。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电户,应扩大检查比例,以保证检查收到预期效果。
四、检查进度
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要求在10月底前全部结束,并根据检查提纲和附表要求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 10日前报送省公司营销部。
五、检查总结
省公司营销部根据各地检查情况和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11月底前召开专业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
附件:1.电价电费检查提纲
2.电价电费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供电局(印章)
××年×月×日
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供电分会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年会的通知
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各站员单位、顾问、特邀代表:
根据××供电分会第××次技术管理研讨会纪要精神,经与××市区供电公司商定,确定于××年×月×日至×日在××市召开××供电分会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年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供电分会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全体站员单位、顾问、特邀代表及有关参加课题研究的厂商(见附件一)。
二、会议议题
l. 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工作总结。
2. 配电不停电作业技术总结、经验交流(××市区、××、××等局)。
3. 讨论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工作计划。
4. 审议“绝缘服试验技术的指导意见”。
5. 审议“绝缘斗臂车现场使用、检查、维护、试验的指导意见”。
6. 配电不停电作业演示。
三、会议日期
××年×月×日至×日(×日报到,×日返程)。
四、会议地址
××市××路
总台电话:××××××××
五、有关要求
l. 请各位参会代表认真组织对“指导意见”的审议,整理出书面补充修改意见。带到“××”会上,一式××份。
2. 请××市区、××、××、××、××、××等单位书面准备不停电作业技术总结、经验交流材料,一式××份。
3. 请各位参会代表酝酿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会务工作
l. 请参会人员在×月×日前将参会的回执单(见附件2),反馈××市区供电公司,便于安排住宿。
2. 请参会人员提前将到达××市的航班班次、车次、时间。电告联系人以便接站。
3. 会议疏散地点:××市。
4. 会议费用:住宿费自行结算;会务费××元/人,资料费××元/套。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年年会参会人员名单
2.参会回执单
(印章)
任免通知
关于×××等任免的通知
各市供电局:
经研究决定,任命×××为××局局长;免去×××的××局副局长职务,××局×××的××职务。
特此通知。
××省供电局(印章)
××年×月×日
补充通知
关于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供电局:
按照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问题
为扶持化肥生产,化肥电价在国家制定的优惠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优惠××分,化肥电量按 ××亿千瓦时测算电量掌握,具体电量分配由省化肥公司、××化、××化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审批。超过优惠电量部分执行大工业电价。资金解决途径:①从电厂限价电差价中解决;②加限价电差价不足从今后收取的电价准备金中解决。
二、翘尾问题
××燃机、××电厂上网电价翘尾×分/千瓦时,在全省销售电价中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月×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本文件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实施细则
2.关于促销优惠电价对趸售县结算方式的通知
(印章)
××年×月×日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通告所告知的事项常作为各有关方面行为的准则或对某些具体活动的约束限制,具有行政约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执行。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
(一)武昌地区
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
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
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
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
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
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
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
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
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
(二)汉口地区
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
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
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
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为加强石家庄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缓解交通压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并持续推进缓解市区道路交通拥堵具体措施的落实。
积极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理念。继续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强化节能和环保意识,与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无车日”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以步带车、以骑代驾、公交出行”等绿色出行习惯。
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错时上下班”的有关规定,削减高峰时段交通总量,均衡交通流,确保市区交通的有序畅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适时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保障市区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适时针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拼装、改装)机动车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定期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每日0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途经我市的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须绕行三环路以及京港澳高速、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三环路以外其它道路。
3、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三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三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
以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黄标车”
“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或车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确需通行市区道路的轻型、微型货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企业或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公务用载客汽车,可以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专用《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尾气排放合格(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的相关信息已纳入辖区交警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居住地证明、临时参会通知等)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公交双层客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3、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上下乘客过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区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确需通行的,须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并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长途客运车辆
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对外地来我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要确保安全;对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七)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特别通行权利。
对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联动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车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积极协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时,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八)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
我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纯电动客车是指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载客汽车。
四、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在21:00至次日7:00时段,只准使用标志灯具,禁止使用警报器;昼夜禁止在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裕华路(苑东街至中华大街)、维明大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普圆街(槐安路至建胜路)、建胜路(平安大街至东三教街)使用警报器。
五、禁止机动车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未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
在设有道路停车场(点)和施划有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六、应急预警响应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定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市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管控措施。
七、其它通行规定
(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设计速度、道路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限速的规定,适时在道路上安装限速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组织人员及车辆占用市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快速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始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此期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1年3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确保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满足城市建设、维护、发展、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市区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如下:
1.核定载质量0.6吨(不含)以上的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二环以西、北二环以南、三丰路以北(包含以上道路)、西二环(不含)以东的市区道路及朝阳大街的三丰路至南二环路段。
2.九座(不含)以上客运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三丰路以北、长城大街以西、复兴路以南、乐凯大街以东(不含以上道路)以内的市区道路(旅游客车除外),校车、单位通勤车等确需通行的车辆,在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后可以通行。
3.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早7:00至晚19:00禁止通行东二环以西、乐凯大街以东、三丰路以北、北二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4.农用车、拖拉机、畜力车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西二环以东、南二环以北、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5.运输危险品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西三环以东、南二环以北、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6.黄标车(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东三环以西、南二环以北、西三环以东、北三环以南(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7.市区单行道:
(1)铁塔胡同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南向北通行。
(2)园南街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北向南行驶。
(3)胜利北巷的东风路至五四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胜利南巷的百花路至时代路段,每天早8时至晚19时30分,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