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限行最新通知2016年4月29日
目前公布了两期的园博会期间的限行方案,第二期是针对我们的自用车辆的。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关于世园会运营期间实施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第二号)
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定于4月29日至10月16日正式运营。为确保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4月29日至10月16日,每天8:00-18:00,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实施车牌尾号轮换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大庆道(不含)—开越路(不含)—南湖大道(含女织寨立交桥以西路段,不含女织寨立交桥及立交桥以东路段)—唐安路(不含)”合围的内部区域。
二、单双号限行日期及规定
4月29日,5月2日,6月1日、9日、10日,9月15日、16日,10月3日至7日,以及每个周六、周日,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单号单日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号双日通行,禁行单号车辆)。
三、两号轮换禁行日期及规定
除上述单双号限行日期外,其它日期实施两个尾号轮换禁行措施:周一禁行尾号1和6,周二禁行尾号2和7,周三禁行尾号3和8,周四禁行尾号4和9,周五禁行尾号5和0。
四、相关规定
(一)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二)以下车辆为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的,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
3.环卫、园林、道路抢修的专用作业车辆;
4.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
5.悬挂外地号牌的车辆。
[img]外地车在唐山限号吗
外地车在唐山限号。
一、唐山限行时间:
2019年6月14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唐山限行范围: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丰南区、丰润区、开平区、古冶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唐山限行内容:
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禁行号码与北京市保持一致。2019年6月14日至7月7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2019年7月8日以后,禁行号码与北京市同步轮换;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五、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扩展资料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唐山市201611月13日限号吗
全市实行机动车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1日18时起,全市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本地五轴(含)以上大货车(含持有通行证)通行,外地五轴(含)以上过境大货车只允许在高速公路通行。
二、自2016年11月12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
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3.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燃油(气)运输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专用清障车。
四、市中心区范围:
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解除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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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自11月14日零时起停止执行11月11日下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紧急通知》(唐政办传〔2016〕104号)规定的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措施。同时,继续执行11月8日启动的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继续加强企业环境监管,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各项应对工作,确保各类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