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一错峰出行的地方是?
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鹅公岩大桥(双向)、曾家岩大桥(双向)、双碑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
重庆3月1号起实施错峰出行,
一、错峰通行时段
工作日早高峰:7:00——9:00
工作日晚高峰:17:00——19:30
每日共4.5小时
二、错峰通行范围
错峰通行车辆:所有渝籍和非渝籍号牌汽车
错峰通行区域:
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鹅公岩大桥(双向)、曾家岩大桥(双向)、双碑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
三、错峰通行规则
在工作日按汽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对应规则为:
星期一:1和6错峰通行时段
和错峰通行范围禁止通行
星期二:2和7错峰通行时段
和错峰通行范围禁止通行
星期三:3和8错峰通行时段
和错峰通行范围禁止通行
星期四:4和9错峰通行时段
和错峰通行范围禁止通行
星期五:5和0错峰通行时段
和错峰通行范围禁止通行
四、其他规定
星期一至星期五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当日不实施错峰通行;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周未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当日不实施错峰通行。
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通行限制: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出租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公交客车、公路客车、校车、旅游客车、运钞车、邮政专用车、殡葬专用车、悬挂新能源号牌车辆、20座(含)以上大客车以及其他从事城市公共应急、抢险的车辆。
对残疾人驾驶车辆实施备案通行管理。
五、执法管理
对违反错峰通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施行。
错峰出行就是错开高峰的时间出行,避免拥堵。
[img]重庆限行时间和范围
1、错峰通行时段
工作日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7:00—19:30时段,每日共4.5小时。
2、限行车辆
所有渝籍和非渝籍号牌汽车。
3、错峰通行区域
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
鹅公岩大桥(双向)、曾家岩大桥(双向)、双碑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具体区域如下图。
4、不限车辆
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出租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公交客车、公路客车、校车、旅游客车、运钞车、邮政专用车、殡葬专用车、悬挂新能源号牌车辆、20座(含)以上大客车以及其他从事城市公共应急、抢险的车辆。对残疾人驾驶车辆实施备案通行管理。
5、限行处罚规定
对当日违反错峰通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罚100元、记3分。
重庆市错峰出行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错峰通行时段工作日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7:00—19:30时段,每日共4.5小时。二、错峰通行范围1、错峰通行车辆:所有渝籍和非渝籍号牌汽车。2、错峰通行区域:高家花园大桥、高家花园大桥复线桥、石门大桥(双向)、嘉华大桥(双向)、渝澳大桥、嘉陵江牛角沱大桥、黄花园大桥(双向)、千厮门大桥(双向)、朝天门大桥(双向)、东水门大桥(双向)、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菜园坝大桥(双向)、鹅公岩大桥(双向)、曾家岩大桥(双向)、双碑大桥(双向)、真武山隧道(双向)、双碑隧道(双向)、大学城隧道(双向)、中梁山隧道(双向)。三、错峰通行规则在工作日按汽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对应规则为:星期一:1和6错峰通行;星期二:2和7错峰通行;星期三:3和8错峰通行;星期四:4和9错峰通行;星期五:5和0错峰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