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公务员考试哪些岗位加考专业科目?
您好,2020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尚未发布,以2019年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内容为参照: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人员,需要参加公安类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三个方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通过西班牙语、俄语的口译、笔译测试,考察考生汉译西班牙(俄)和西班牙(俄)译汉的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了解考生是否具备承担市级重要外事活动西班牙语、俄语翻译的能力。
考试要点及能力要求:
①口译:翻译准确、发音标准、表达流畅。西班牙:专业八级水平。俄语:口译二级水平。
②笔译:翻译准确、通顺、符合中西(俄)文表达习惯。西班牙:专业八级水平。俄语:笔译二级水平。
三、市审计局
根据招录职位的工作要求,财政财务审计、投资审计、计算机审计岗位设置专业科目考试,文秘岗位不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不超出以下几种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或论述题,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
财政财务审计岗位:与财政、会计、审计等专业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投资审计岗位:与工程专业相关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程施工、投资审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计算机审计岗位: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及相应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考试方式:笔试。
考试时限: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以上就是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img]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主任召集。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八条 召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会议通过寄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应于会议举行10日前寄发。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部分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及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通知的议程逐项进行。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形成举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分组或联组审议。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 需要作为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份变更;
(五)三峡库区移民、扶贫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台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稳定和治安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庆市中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我市中医中药资源优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和民族医。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坚持中医、西医地位上平等、事业发展上并重的原则。
积极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外事、教育、科技、医药、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把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第七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中医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管理中医事业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等工作;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市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
(六)负责中医事业经费的管理;
(七)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八)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九)管理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中医行业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中医执法监督体制,强化中医行政执法职能。中医、医药、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非法办中医的查处工作。第三章 医疗保健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体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巩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立城镇中医机构对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的扶持和指导制度,积极向农村推广简便适用、价廉有效的新技术、新疗法。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评审制度,其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须达到国家和市规定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注:本条中关于“中医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在确定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院时,应同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事故,由各级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特色专科建设,综合医院应办好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以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求。第四章 科学研究第十六条 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中医事业,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第十七条 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分布合理的中医药科研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中医药科技工作纳入地方科技规划,加强中医药成果管理、开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培育、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市场。第十九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速中医资源开发、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发掘、提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加强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单方、验方。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