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货车在太原市区哪些路禁行,哪些分时段,哪些分单双号
太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发出通告:
轻型载货机动车(兰牌,车体<6米,总质量≤4.5吨),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建设南路、建设北路以西,滨河西路以东,北大街以南,长风街以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按照车辆牌号尾数逢单双日通行,即单数单日通行,双数双日通行(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迎泽大街(迎泽桥东匝道以东段)、府东街、府西街、南内环街(南内环桥东匝道以东段),每日7:00时至21:00时,禁止通行。
扩展资料:
中型载货机动车,全天禁止驶入轻型、微型载货机动车限制范围,且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下列范围内禁止通行:
龙城大街、祥云桥、新晋祠路、南屯安居街、义井街以北,和平南路、小井峪街、前进路、西矿街、普国路、兴华西街、胜利东街、敦化南(北)路、双塔南(北)路、许坦东街、太榆路以西(不含上述道路)范围。
重型载货机动车, 全天禁止驶入中型载货机动车限制范围,且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下列范围内禁止通行:
南过境高速公路以北,西外环高速路以东,柴化路、柴西公路、金桥西街、柴村大桥、金桥东街、大同路、新城南大街、恒山路、新店街、卧虎山公路、丈子头高速引道以南,东山过境高速以西(不含上述道路)范围。
重型、中型载货机动车,全天禁止在中环路、滨河东路(柴村桥至新兰路口段)、迎泽西大街(西矿街环岛路口至晋祠路口段)、长风西街(长风西高速口至新晋祠路口段)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公安交警网-关于限制载货机动车在太原市区通行的通告
[img]太原货车限行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绕城高速公路过境货运车辆分流管控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省城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2月3日0时起,对通行太原绕城高速(北环除外)的过境货车进行分流管控,具体绕行路线通告如下:
一、管控线路:
1、太原东环绕城高速全线(阳曲枢纽至武宿枢纽);
2、太原南环绕城高速全线(武宿枢纽至罗城枢纽);
3、太原西环绕城高速全线(罗城枢纽至西墕枢纽)。
二、管控时间:
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三、管控车辆:
过境的重中型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工程运输车辆、各类重中型专项作业车辆。
四、过境货车分流路线:
(一)京昆高速、青银高速石家庄驶往忻州、长治、临汾、离石方向。
1、青银高速石家庄驶往忻州方向。由青银高速经龙白互通驶入太原东二环高速,经凌井店互通驶入京昆高速平阳段,经阳曲互通驶入二广高速前往忻州方向。
2、京昆高速、青银高速石家庄驶往长治方向。分别经凌井店互通、龙白互通驶入S2002太原东二环、南二环高速,经东阳互通驶入G55二广高速前往长治方向。
3、京昆高速、青银高速石家庄驶往临汾方向。分别经凌井店互通、龙白互通驶入S2002太原东二环、南二环高速,经城赵互通驶入G5京昆高速前往临汾方向。
4、京昆高速、青银高速石家庄驶往离石方向货运车辆,分别经凌井店互通、龙白互通驶入太原东二环、南二环高速,经城赵互通驶入京昆高速,经义望互通驶入青银高速前往离石方向。
(二)京昆高速临汾驶往石家庄方向。由京昆高速经城赵互通驶入太原南二环、东二环高速,分别经龙白互通、凌井店互通,驶入青银高速、京昆高速平阳段,前往石家庄方向。
(三)青银高速离石驶往石家庄方向。由青银高速经义望互通驶入京昆高速,经城赵互通驶入太原南二环、东二环高速,分别经龙白互通、凌井店互通,驶入青银高速、京昆高速平阳段,前往石家庄方向。
(四)二广高速忻州、平临高速佳县驶往长治、临汾、离石方向。
1、二广高速忻州、平临高速佳县驶往长治方向。分别由二广高速、太原绕城高速北环段经阳曲互通驶入G5京昆高速平阳段,经凌井店互通驶入S2002太原东二环、南二环高速,经东阳互通前往长治方向。
2、二广高速忻州、平临高速佳县驶往临汾方向。分别由二广高速、太原绕城高速北
太原2020年7月13号限什么车号?
太原2020年7月13号限尾号双号的车辆。
太原市限行规则:
一、限行路段:
1、九院沙河南沿岸(新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2、虎峪河南沿岸(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3、玉门河南沿岸(文兴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4、大王街(晋祠路至滨河西路路段)。
二、限行时段:
本措施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具体为:工作日7:00至9: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限行措施:
1、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3、5、7、9的机动车在单日通行;
2、机动车号牌尾号为2、4、6、8、0的机动车在双日通行。(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3、大(中)型客车、新能源号牌车辆、出租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辆除外。
扩展资料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0太原限行最新通知:太原限号查询+时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