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c进市区怎么处罚
沪C号牌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禁止在上海市部分道路上通行,闯禁令者将被记3分,处以罚款200元。
悬挂沪C号牌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禁止在中环路(杨高南路立交桥至华夏高架路)、华夏高架路以及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外环隧道(含两侧地面泰和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外环隧道以西至杨高南路立交桥、含两侧地面泰和路、泰和西路至顾太路)—杨高南路—龙阳路立交—龙阳路—龙东大道—金桥路—金桥立交桥—杨高中路—杨高北路—杨高北一路以及长江边线、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含上述道路)
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上述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二、悬挂“沪C”“沪D”“沪E”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宁国南路(不含此道路)—杨树浦路(宁国南路至宁国路段,不含此道路)—宁国路(含此道路)—黄兴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北路(含此道路)—中山西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南路(含此道路)—陆家浜路(含此道路)—南浦大桥地面道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
三、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
沪C牌照进入外环以内扣3分罚200的依据是什么?交通法规的那条?
沪C牌照进入外环以内扣3分罚200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点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八点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第一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第三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img]上海限行怎么处罚
上海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如下:
1、违反上海限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闯禁令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执法管理上采取民警现场执法和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
2、违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执法管理上采取民警现场执法和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
3、对于在限行区域外围或周边道路“掐点”等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进行严格管理,依法予以处罚;
4、在限行时段前已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的,应在限行时段开始前驶离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若未能及时驶离的,应在最近一个出口驶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