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上海市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7时至9时、17时至19时,限行时间为工作日交通早晚高峰各2小时,即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工作日非交通早晚高峰及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不限行。
限行区域是沿杨浦大桥地面投影、宁国路、黄兴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桥地面投影、龙阳路、罗山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
限行范围为上海市中心内环内地面道路,且不含边界道路,具体以标志设置为准。包括“从限行区域外驶入限行区域”和“在限行区域内通行”两种情况。
限行处罚标准
一天不管被拍到多少次,只会按一次处罚,限号也顾名思义就是限制特定的车牌号出行,一般都会划分特定的区域限行,需要注意的是例如限行区域为三环以里,大部分地区会将三环路也同样划为限行区域,最好不要在边缘区域行驶避免被抓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交罚款。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外地牌照的车高峰能走西藏南路隧道吗
外地牌照的车高峰时间段能走西藏南路隧道,西藏南路隧道不是限行区域。
上海市部分高架(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
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桥;
(十一)卢浦大桥;
(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扩展资料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临时号牌高峰时段禁入部分高架 正规办理临牌手续并不繁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藏南路隧道
[img]上海对外地货车限行规定
上海市对外来机动车(客车暂缓)实行限制通行,限制通行区域由下列道路组成:
浦西地区:以杨浦大桥下桥向东,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北翟路—吴漕路—吴翟路—老沪青路—华翔路—沪清平公路—七莘路—漕宝路——虹梅路——沪闵路—漕溪路—龙漕路—龙吴路—龙华西路—龙华路—宛平南路—中山南路上南浦大桥到江边所构成的范围(不含上述道路)。
浦东地区:以南浦大桥下桥向东,龙阳路—杨高路—罗山路—杨浦大桥到江边所构成的范围(不含上述道路)。
已领取《通行牌》的车辆,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但货运机动动车必须遵守本市关于货运机动车夜间运输的通行规定,在7时至20时的时间范围内不准进入下列道路组成的限制通行区域:
惠民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西宝兴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斜土路—斜土东——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连接黄浦江所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控江路(大连路—黄兴路);内环线高架道路(源林路上匝道西向东车辆除外)、南北高架道路。
临时来沪的货运机动车因装运鲜活农副产品以及急需办理空运、水运、铁路托运手续等情况必须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可以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按临时通行证指定的路线行驶。临时通行证当日有效。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