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也是八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具体如下:
1、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多少,统一按一个百分比征税的税率。我国现行的产品税、营业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都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同一计税基数划分为相应等级,分别适用各等级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税额之和才是应纳税额。具体运用上又分为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分类分级税额;
3、超率累进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实行这种税率,选取课税对象的某一百分比指标为计税起点,将其按百分比高低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个等级的税率。当课税对象的百分比增加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超过百分比的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课税。同一课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的百分比愈高,适用税率也就愈高;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按征税对象的数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征税数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img]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包括哪些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包括: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行政机构:(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