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武汉长江公铁隧道限行高度(武汉长江公路隧道限号吗)

武汉长江隧道限行规则?

武汉长江隧道限行规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人均购买力的上升,私家车对于各家各户来说并不是很困难的事。中达咨询就武汉长江隧道限行规则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汽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尾号为单即单号日子可走,双号限行;尾号为双即双号日子可走,单号限行;如13号是单数,则尾号为单数的可通行,尾号是双数的限行!

限行时间:07:00--22:00,限行范围:长江大桥,江汉桥。

知音桥不限行

长江二桥不限行

东湖隧道每日凌晨5:00至次日凌晨1:00准许9座(不含)以下,高度不超过3米客车通行,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禁止通行!

长江隧道、水果湖隧道准许9座(不含)以下客车通行,其它交通管制措施不变!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img]

长江隧道限行规定介绍?

最新长江隧道限号时间怎么规定?基本情况怎么样呢?中达咨询小编整理长江隧道通行时间基本内容如下:

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长江隧道通行时间基本情况如下:

长江二桥、长江隧道工作日(节假日除外)7:00~20:00,禁止当日对应车牌尾号前后两位车牌尾号数字的小型载客汽车通行(出租车除外);工作日(节假日除外)7:00~8:30、17:00~19:00,禁止外埠小型载客汽车通行;长江隧道全日禁止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长江二桥、长江隧道原有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不变。

长江隧道限行规定

武汉交管部门已经发布公告,2013年6月1日起,解除长江大桥、江汉一桥尾号限行。

但是二桥要限行:  路段: 长江二桥、长江隧道  时间 :2014年1月5日起

限行政策:

1、长江二桥、长江隧道工作日(7:00—20:00),禁止当日对应车牌尾号前后两位车牌尾号数字的小型载客汽车通行。如:1日,尾号为0和2的车辆不得通行;5日,尾号为4和6的车辆不得通行等。

2、长江二桥、长江隧道工作日(7:00—8:30、17:00—19:00),禁止外埠小型载客汽车通行;

3、长江隧道工作日(7:00—8:30、17:00—19:00),长江隧道全日禁止7座以上载客汽车通行;

4、长江二桥工作日(7:00—8:30、17:00—19:00),原高峰期上桥匝道的管制取消。

武汉大桥及长江隧道限行规定

限行路段 双日限号 单日限号 限行时段

长江大桥 0、2、4、6、8 1、3、5、7、9 7:00-22:00

江汉桥 0、2、4、6、8 1、3、5、7、9 7:00-22:00

知音桥 0、2、4、6、8 1、3、5、7、9 7:00-20:00

长江二桥及长江隧道 禁止当日日期对应车牌尾号前后两位数字车牌小型载客汽车通行,如18日则禁止车牌尾号为7和9的车辆通行 限行时段 7:00-20:00

另: 1、长江二桥、长江隧道7:00-8:30 17:00-19:00禁止外埠小型载客汽车通行;

2、长江隧道全日禁止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

长江隧道限行规定相关延伸:

长江隧道限行违法处罚:

如果违反的话, 罚款100元,计2分。如果是电子摄像,可以到任何一家交警队处理。如果是现场处罚,可以在15日内去武汉市的中国银行或者中国邮政银行缴纳。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长江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隧道运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是指从江岸区大智路至武昌区沙湖的过江隧道及其匝道。

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长江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收费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长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道路桥梁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机关依法对长江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水务、财政、物价、园林、环保、海事、航道、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长江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具体负责长江隧道的下列运营管理工作: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定并严格遵守长江隧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根据管理需要,配置长江隧道交通、消防、通信、监控、应急处置等设施、设备;

(三)负责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监测和保洁工作;

(四)保持长江隧道监控中心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公安机关的通讯畅通;

(五)在长江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的相应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在长江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六条 长江隧道的通行时间为每日凌晨5时至次日凌晨1时。需要变更通行时间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订方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长江隧道通行时间内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车辆;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板车、手推车等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和轮式、履带式专用机械;

(四)超过长江隧道限载量(即20吨)、限高度(即3.8米)、限宽度(即3米)标准的车辆;

(五)影响长江隧道内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非通行时间内,除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养护维修和保洁车辆外,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车辆不得通行。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江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随意变更车道;

(二)禁止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

(三)禁止鸣喇叭;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长江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与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长江隧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确保长江隧道畅通。第九条 在长江隧道内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长江隧道;车辆无法移动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牵引,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长江隧道运营单位。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车辆拖离长江隧道,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现场视频资料。第十条 长江隧道路面、相关设施严重损坏,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火灾、重大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长江隧道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长江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长江隧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第十一条 在长江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运载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强行冲闯长江隧道;

(三)聚众堵塞长江隧道交通;

(四)抽烟和使用明火;

(五)随地吐痰、乱贴乱画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其他影响长江隧道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标签: